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12月27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27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工业区二期浦头路9号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 2017 年 12 月 12 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8、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所持股份总数 81,576,53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0.3246%。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所持股份总数 81,576,53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0.3246%。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庄浩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更换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1,576,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1,576,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瑶、李侠辉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