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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8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六届六次董事会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候选人王向新先生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
查,认为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王向新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二、关于公司办理长期应收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办理长期应收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长期应收款回笼时
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长期应收款余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
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办理长期应收
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胡和水
      徐淑萍潘立生
                                                        2017 年 12 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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