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水业”)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
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11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11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辽宁洪城环保有限公司向中联环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的议案》。
为支付营口市污水处理 PPP 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款,同意辽宁洪城环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洪城环保”)向中联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
环”)借款 4,290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 5 年贷款基
准利率上浮 10%。
辽宁洪城环保由洪城水业与中联环共同出资设立,中联环持有辽宁洪城环
保 1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洪城水业
与中联环为关联方,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借款符合洪城水业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洪城水业持续经营
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其中: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