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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安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7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主持, 经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云海”)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4亿元。公司持有宜安云海
60%的股权,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金属”)持有宜安云
海40%的股权。公司拟与云海金属根据各自持有宜安云海股权比例共同为宜安云海上
述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担保数额、担保期限等内容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巢湖市分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详情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该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64.44 万份。截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51.24 万份,未行权股票期
权数量为 13.20 万份。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预留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20 万份予以注销。
    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和《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
量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原16名激励对象辞职而丧
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5.74万份需注销。根据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
期权数量需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5名调整为189名,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465.12万份调整为439.38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监事会主席熊慧女士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陶红顺的近亲属,属于关联监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
量的议案》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原2名激励对象辞职而丧失
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4万份需注销。根据《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需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名调整为12名,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61.50万份调整为57.50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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