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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7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新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新政府补助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并且企业应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执行前述两项会计准
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对企业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
大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新准则,公司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
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在利润表中的“营
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
映;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涉及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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