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更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
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国安
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
了公司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关于更换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计机构的议案》。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
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更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议案》
(1)公司更换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2)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永拓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
重组事项相关审计工作及人员、时间安排上的要求。
(3)公司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请北
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
公司备考财务报告审阅机构。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重大
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关志强 李恒勋 罗美富
占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