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及子公
司退还2015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的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对销售下列
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三类
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
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 2017 年 1 至
6 月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2,007,795.29 元,于收到时确认为公司的当期收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人造板”)近日收
到 2017 年 7 至 8 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3,593,678.43 元,于收到时确
认为丰林人造板的当期收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近日
收到 2017 年 8 至 11 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7,099,127.67 元,于收到时
确认为百色丰林的当期收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丰林”)
近日收到 2017 年 7 至 11 月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4,904,334.81 元。于收
到时确认为惠州丰林的当期收益。
近期,丰林人造板收到南宁市经济技术发开区国家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南经国税限改[2017]561 号)称:纤维板属于环保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14 年版)》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丰林人造板 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1 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不符合规定,已退增值税 336.83 万元。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
第 43 号)相关规定,需退还该笔退税款。
该笔退税款丰林人造板已于 2016 年 4 月收到并已确认为丰林人造板 2016
年第二季度收益。(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16-044 号公告),依据上述
规定,丰林人造板近日退还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3,368,331.86 元,于
退还时冲减丰林人造板当期收益。
另外,环保部 2015 年 12 月 17 日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综合保护名录(2015
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 号)及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 年版)》
(以下简称“《保护名录(2015)》”)对《保护名录(2014)》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根据《保护名录(2015)》第一条第 45 项、第 46 项之规定:企业生产销售
纤维板(符合《中密度纤维板》(GB/T11718-2009)生产标准的纤维板除外)、刨
花板(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限量》
(GB/18580-2001)中甲醛释放量 E1 标准的除外;符合《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
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571-2010)标准的除外)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因此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自 2016 年 1 月起继续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所述,公司收到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合计 17,604,936.20 元,
退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 3,368,331.86 元,获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
款净额 14,236,604.34 元,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