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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集团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6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7】23 号《关于对山西安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未就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6 年,公司与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实际发生采购钢坯、销售焦
炭和废钢等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24.94 亿元,较年初预计金额超过 10.7 亿元,
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0%,但公司未就超额部分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迟至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时才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
    2016 年年报显示,公司 2016 年当年收到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
384.85 万元,占 2015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上述事项达到了临时公告的披露标
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 2016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根据 2016 年年报显示,公司与北京中阿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阿公
司)签订《焦炭销售协议》,中阿公司按照协议预付货款 3000 万元,但公司未能在
约定期限供货,双方合意解决合同。因公司未能及时全部退还中阿公司货款,2016
年 1 月,中阿公司就此事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返还货
款,并承担到期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基于对诉讼结果的判断,公司在 2016 年年
末将 400 万元可能需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确认为预计负债,占 2015 年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55%。上述事项达到了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仅在 2016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
临时公告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健全内控体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接受山西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公司将以
该事件为契机,加强对《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确保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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