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承诺事项监管关注函》(晋证监函【2017】674 号),关注函内容如下: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九届董事会二 0 一七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联方新泰钢铁对
安泰集团逾期的应付账款偿还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底之前,并拟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2016 年 6 月、2017 年 2 月,公司已就该承诺进行过两次延期,山西
证监局也多次约见公司及关联方新泰钢铁相关人员谈话,并下发行政监管措施督
促相关方尽快履行承诺。但是,截至目前,该项股东承诺仍未按期履行。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
该事项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1.请公司对承诺事项的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
补充披露。
2.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就承诺延期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广大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3.请承诺相关方说明在作出该承诺前是否分析论证过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以及是否属于“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并补充披露后续的履行计划、
风险应对措施等。
请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将上述内容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进行披露,并作出风险提示。
公司和相关方根据上述函件要求,对承诺事项的履约风险及对策、承诺事项
的可实现性、后续履约计划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分析与论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的《关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补充公告》。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