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继续接受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继续
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继续接受中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
的事项
(1)程序性。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接受中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
(2)公平性。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继续接受中材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
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