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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签字页)
             马卓毛华来胡斌
             邓斌陈雪婴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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