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9 号)核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11 万股(以下简
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1.70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796,88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818,110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83,068,890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7]2501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辽宁九
夷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九夷锂
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建行支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
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止日余额 存放方
人民币(元) 式
辽宁时代万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1250100520100000545 785,887,000.00 活期
股份有限公司 司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
九夷锂能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截止日余额 存放方
人民币(元) 式
辽宁九夷锂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1250100520100000604 0 —
股份有限公司 司大连甘井子新区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建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
号为 21250100520100000545;九夷锂能已在建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 21250100520100000604。专户一仅用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仅用于公司以委
托贷款方式向九夷锂能投入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和九夷锂能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九夷锂
能、建行支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和九夷
锂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建行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九夷锂能双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5、公司或九夷锂能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或九
夷锂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西证券发现公司、九夷锂能、建行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