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退出上海知信勤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概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
议案》,公司原计划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 65,484 万元人民币(首期
出资)与天津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知信”)共同成立上海知信勤
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知信”),进而由上海知信间接投资
收购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分拆的 Lumileds 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项目”)6.15%
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63)。该事项经 2015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收购飞利浦项目存在无法通过政府审批的
实质性障碍,导致公司前述对外投资事项无法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20)。
二、退出上海知信
近日经公司和天津知信友好协商,公司拟退出上海知信,并与天津知信签署
了《上海知信勤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退伙协议》(以下简称“退伙协议”),
退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
1、2015 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上海知信勤上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上海知信勤上资产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双方设立上海知信的目的系用于甲方收购飞利浦项目(以下简
称“收购项目”)。
2、因收购项目取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同意甲方退伙,并终止合伙协
议。
现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退伙及合
伙协议终止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伙协议即告终止,甲方退
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均告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不再
履行,双方互不追究合伙协议项下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缴付出资的
违约责任、甲方在上海知信经营期限内要求退伙的违约责任、甲方支付基金管理
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上海知信产生费用 1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设立、筹建、变更
以及解散上海知信,以普通合伙人或上海知信名义发生的全部组建、运营、变更
及解散相关成本及费用),该笔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上述费用支付后,甲方即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付款义务。除上述费用外,
甲方无需向乙方或上海知信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乙方确认并承诺:除本协议第二条项下需由甲方承担的 10 万元费用
外,上海知信不存在已有的或潜在的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应交税费、主管机
关欠缴费用、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如有,则该等已有的或潜在的其他任何债权
债务关系、应交税费、主管机关欠缴费用、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与甲方无关;甲方退伙、合伙协议终止后,上海知信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应交
税费、主管机关欠缴费用、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亦均与甲方无关。无论甲方是否
退伙、合伙协议是否终止,乙方或上海知信偿付该等债务、承担该等费用或责任
后,均不再向甲方进行追偿;如乙方或上海知信未能及时偿付该等债务、承担该
等费用或责任,致使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及时办理上海知信中甲方份额的转让或上海
知信变更、解散、清算、注销、对外合同处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知信员工
或劳务人员工资、酬劳支付事宜、上海知信经营场所租赁事宜等),甲方应予以
协助。
甲方除承担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约定的 10 万元费用外,无需就上海知信中甲
方份额的转让或上海知信解散、清算、注销、对外合同处理事宜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经营上海知信导致甲方遭受第三人的索赔,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甲方退伙、合伙协议终止后,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对方
的商业秘密,不得作有损于对方之行为。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甲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
序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退出上海知信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