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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3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9 号)核准,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5 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116,279,069 股,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3.40 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8,999,999.7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0,999,993.6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
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
(2014)第 SD-3-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将原由公司本部实施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活塞有限”),实
施地点不变。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渤海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渤海活塞有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上述二家银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渤
海活塞有限、开户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
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渤海活塞有限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613024529201001960,截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
额为 130805526.40 元。该专户用于渤海活塞有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渤海活塞有限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15754001040022812,截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69194473.60 元。该专户用于渤海活塞有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渤海活塞有限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渤海活塞有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
年度对公司和渤海活塞有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赟、欧阳祖军,在开户银行营业
时间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渤海活塞有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
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渤海活塞有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渤海活塞
有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渤海活塞有限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向公司、渤海活塞有
限和开户行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渤海活塞有限及银河证券出具对
账单或未及时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渤海活塞有限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渤海活塞有限、开户银行、银河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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