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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3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
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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