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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3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8.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46,4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289.6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42,110.3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17]第 ZF1090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非金属自
润滑轴承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长盛塑料轴承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塑料”)。
    根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向长
盛塑料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具体方案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长盛塑
料采用分期增资的方式,第一期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剩余 3,475.38
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审议决定,长盛塑料个人其他股
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同时以货币方式对长盛塑料增资共计 580.65 万元。本次增
资金额中的 1,000.00 万元计入长盛塑料注册资本,其余 1,580.65 万元计入长盛塑
料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长盛塑料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00.00 万元增至
2,500.00 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主体长盛塑料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
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内容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中国工商银                         年产 6,000 万套工程塑
行股份有限                         料轴承                  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
公司嘉善支                         年产 300 万套纤维缠绕           项目
    行                             轴承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长盛塑料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非金属自润滑轴承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长盛塑料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长盛塑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长盛塑料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
每季度对公司、长盛塑料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长盛塑料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陈航飞可以随时到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长盛塑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长盛塑料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长盛塑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长盛塑料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
长盛塑料、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长盛塑料
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存储银行仅按协议约定履行对帐和通知义务,不对长盛塑料资金使用进
行监督、审查。长盛塑料未按约支取、使用专户资金的,由公司、长盛塑料和国
信证券自行处理,与专户存储银行无涉。
    9、协议自公司、长盛塑料、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
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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