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8修订)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三公”原则,进一
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
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
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文件规定,修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时间安排。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