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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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
露的质量,依据《关于做好2007 年年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
235 号)、证监会公告【2008】48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
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
协调工作,形成对年报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机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协调部
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
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会
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
(3)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4)年报审计机构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若事务所已经
完成或正在进行预审,预审小结或预审情况;
(5)上一年度审计机构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
(6)监管机构提请关注问题的讨论;
(7)双方认为应当沟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并结合年度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在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时,至少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新农开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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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账面资金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会计报表中金额出现明显变化的科目情况。
(3)账面重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完整。
(4)公司内部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至现场审计结束之前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公司是否受到限制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
(2)年审注册会计师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
程序是否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存在重大审计疏漏;
(3)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
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4)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具体会计审计疑难问题和存在争议分歧的事项;
(5)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
(6)审计委员会应向年审注册会计师提示年报审计过程中需关注的事项;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至财务报告披露之前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就以下事项进行沟通:
(1)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的影响及披露;
(2)尚未解决的重大会计、审计分歧;
(3)重大风险事项、持续经营能力的讨论及披露;
(4)关联交易及其资金往来情况;
(5)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新农开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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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意见。如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出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的方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如形成否定性意见
的,应提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将形成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新疆证监局。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
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各公司负责存档。
第十六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