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八届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报表
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
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孙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未来两年拟融资
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公司拟为孙公司上述银行等金融机
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孙公司的融资主要
用于推进已经承接的智慧城市项目的设计、建设等。公司为全资孙公
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担保总额度是根据未来两年孙公司的
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发展战
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布局,特别有利于加快已经承接的智慧
城市项目的建设推进,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
平台,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控股孙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为控股孙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
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为所属孙公
司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