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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本次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本公司”或“公司”)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
交易”) 事项已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重组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荣
之联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将继续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企业间接从事
构成与荣之联及其子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荣之联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对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今后如有),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荣之联及其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荣之联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
范围,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今后如有)将不与荣之联及其子
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荣之联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发生竞争的,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荣之联
及其子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
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荣之联及其子公
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
企业与荣之联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完成后,赞融电子将成为荣之联的
全资子公司,本次重组有利于荣之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荣之联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荣之联《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
实保护荣之联及荣之联其他股东的利益;
    4、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荣之联《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会利用主要股东的地位和便利谋取不当的利
益,不会进行有损荣之联及荣之联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荣之联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荣之联及荣之
联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了保护荣之联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保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
与荣之联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荣之
联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荣
之联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继续保持荣之联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
面的独立性。
    四、交易对手方关于与荣之联进行交易的承诺
    1、本人已经依法对赞融电子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
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人对赞融电子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本人持有的
赞融电子股权;赞融电子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
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
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
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本人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赞融电子股权变更登记
至荣之联名下时。
    3、本人保证,赞融电子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已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
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
授权和许可失效。
    4、在《购买资产协议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前,本人保证不会就本人所持赞
融电子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限制性权利,保证赞融电子保持正常、有序、
合法经营状态,保证赞融电子不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利润分配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保证赞融电子不进行非法转移、隐匿资产及业
务行为。如确有需要,本人须经荣之联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本人同意赞融电子其他股东将其所持赞融电子股权转让给荣之联,并自
愿放弃对上述赞融电子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6、本人保证在赞融电子股权交割完毕前不存在任何已知正在进行或潜在的
影响本人转让赞融电子股权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7、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民事、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五、交易对手方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荣之联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承诺人为本次重
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承诺人承诺,如因承诺人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荣之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次重组因
涉嫌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
诺人将暂停转让在荣之联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交易对手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的
《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前且《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
包括但不限于最后一次盈利预测补偿和减值补偿完成之前,本人根据《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获得的荣之联股份不得转让。根据《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荣之联股份因荣之联实施分红、配股、送股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上述股份解锁以本人履行完毕全部承诺的业绩补偿义务为前提条件,即
若在承诺期间,赞融电子的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且达到赔偿
条件的,则本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现金或股份补偿义务,
若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次盈利承诺补偿完成后,本人可解禁股
份额度仍有余量的,则剩余股份可予以解锁。
    3、本人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取得的荣之联股份,在
赞融电子业绩承诺实现之前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次盈利预测补
偿和减值补偿(若有)完成之前,未经荣之联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将本人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荣之联股份质押给第三方或在该等股份上设定其他任何权利
限制。
    4、若本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行为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证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
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九、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孙志民和侯卫民承诺标的
公司的业绩如下:
    标的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为准)不低于7,000万元;标的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不低于8,000万元;标的公司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不
低于9,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在履行过程中,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承诺
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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