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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化: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2
证券简称:*ST 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99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或“法
院”)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或“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收到泸州中院的《决定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17 年 12 月 13 日,泸州中院根据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的申请,裁定受理泸天化股份破产重整一案。经公告、竞争、评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泸天
化股份的管理人,王鑫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贾骏杰、郭赞锐、邓婕、王中石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路 85 号泸天化保卫部二楼
    电话:0830-4125106;0830-4125533
    (四)信息披露责任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0.10 条,法院指定管理人后,采用管
理人管理模式的,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
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泸州中院受理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管理人或者公司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
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
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
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
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
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
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
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
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
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
年度(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
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9 年度)
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 条第(一)项
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
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决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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