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 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本公司六楼多功能会议
厅。
(三)召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永林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
表)9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21,315,69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7,170,411,366 股的 60.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授权代表)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285,842,317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
东(含股东授权代表)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473,381 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00 亿元合格二级资本债
券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 1 项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第 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度股
1 10,421,245,277 99.9993% 70,421 0.0007% 0 0.0000% 通过
东回报规划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不超过人
2 10,421,117,999 99.9981% 197,699 0.0019% 0 0.0000% 通过
民币 300 亿元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度股
1 462,406,685 99.9848% 70,421 0.0152% 0 0.0000% 通过
东回报规划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不超过人
2 462,279,407 99.9573% 197,699 0.0427% 0 0.0000% 通过
民币 300 亿元合格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斌、刘中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