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7 年 12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
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
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
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
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本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行政职务。总经理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五)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
监;
(六)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七)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
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与财务总监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等,报董事会研
究;
(十) 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
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
表净资产 1%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购置(不含关联交
易)方案;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0.5%以下的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1%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以上事项在决
定后应向下一次董事会议报告;
(十二)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十三)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
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
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高级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在分管职能上有较大自主决策权;
(三) 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四) 在总经理缺席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
(五) 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行使部分或
全部职权,但是,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
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
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
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
差异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
利益的活动;
(七)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进行交易;
(八)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十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十四) 不得编造虚假的信息。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工代表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
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
诉讼:
(一) 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 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 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细则。
第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本细则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
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
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总经理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
作会议。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议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
全面履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职责;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
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三)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总经理班子成员因故
不能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
理请假;
(四)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
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一天
通知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其他出席者;
(五)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
前三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
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
会议不得穿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
议题讨论材料须提前三天送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六)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包括:
1、 传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穿落实的措施、办法;
2、 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计划方案;
3、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4、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5、 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 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7、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9、 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10、 典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11、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七)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
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
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存档;
(八)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
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
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
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形成
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
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不得推托、顶着不办;
(九)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
内容和议定事项;
(十)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
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给公
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班子成员。
第六章 总经理奖惩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重大
贡献,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因管理不力,经营不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质量事故、
安全设备事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处
罚,甚至解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的薪酬、奖惩一般由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也可直接决定对总经理班子成员的薪酬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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