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管理制度
2017 年 12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
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由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
管副总经理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子公司负责人、财务
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
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
收人员提供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单
(见附件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
批表》、《保密告知函》以及《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
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
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
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
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
以处罚;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追究其责任;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
解释和修改。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单位信息及部门
接受单位信息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签字人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批
附件二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内幕信
息, 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作出如
下告知:
1、 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公司/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 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 本公司会将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
查之用。
特此告知。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
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 所在单位/ 与贵公司关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
部门 系 码
公司/单位名称: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