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2017 年 12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的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
本制度的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监会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 在编制年报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露的;
(七) 其他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
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
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流程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作出检讨;
(三) 通报批评;
(四) 建议管理层根据公司人事制度处以罚款或降薪;
(五)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 建议管理层解除劳动合同;
(七)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裁定。
若涉及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根据公司人
事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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