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
2017 年 12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不时更新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
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
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
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
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
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
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
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
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
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
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
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
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
件。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
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
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时间等,但必须包括本制度附件所附的必备事
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并
按规定保存。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填
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八)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九)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
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
整改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
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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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 身份 知悉 知 悉 知 悉 内 幕 内 幕 登 记 登 记
息 知 情 证 号 内 幕 内 幕 内 幕 信 息 信 息 时间 人
人姓名 码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内容 所 处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
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
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