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润禾材料: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1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情形除外。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
             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
            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
            担保等措施。
         (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
            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财务资
            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
            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
           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如有)应当对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
           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四) 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公告下列下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
              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
              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
              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
              情况;
           (四)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
              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
              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 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
              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承诺;
           (七) 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八) 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 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 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
              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
           险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
             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三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 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