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润禾
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16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44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8.3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03,49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2,866,792.4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70,629,207.5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会
验字(2017)5283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
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兴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账号 存入金额 资金用途
公司(甲方 I)及公司全资子 浙江德清农村商 甲方 II 年产 2.5
公司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1000186801116 170,629,207.54 元 万吨有机硅新材
有限公司(甲方 II) 公司营业部 料扩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 I: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 II 共同简称“甲
方”)
甲方 II: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 I 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 II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II 年产 2.5 万吨有机硅新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杰、马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II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II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 II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II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7)5283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