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含两名,下同)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的选举或变更。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
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监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
司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
的情形等。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
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即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
选举, 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
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
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
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二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
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
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
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
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
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
或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
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
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
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
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
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适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