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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
                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经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批准通过)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制的海航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
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东北
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
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
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性。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
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
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
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
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
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 10 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
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应建立完整有效
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财务管理部应
当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
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
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 在首次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
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的年报,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四)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管理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
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
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七条 公司应制订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
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五)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八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
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海航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
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
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
发现因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
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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