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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2017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经 2017 年 12 月 20 日八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批准通过)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为进一步规范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制的海航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
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保
障公司资金安全,特制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风险处置预
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
务管理部,由公司财务总监担任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担任办
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
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督促集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
资金流动性,并从海航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
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定时预警,及时处置。财务管理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
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
低。
                  第二章 风险监控与信息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第四条 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查验集团财务公
司是否具备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
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的情况,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条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每年取得
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
指派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
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六条 领导小组日常监测中,发现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出
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海航集团及其成员
单位或监管部门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
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期间,集团财务公司出现
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
    (二) 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五)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财务管理部
相关人员敦促集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
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
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
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集团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要求集团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
回贷款本息等;
    (五)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集团财
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集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
力,重新对集团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集团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
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
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风险处置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
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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