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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1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事项,通过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
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A股上市规则
       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与其他商
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公司签订该金融服务协议对公司的收益影响并无差异,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业务流程、降
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具有必要性。公司为此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公正合理、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具备充分性和可行性。
       3、为控制风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并随时关注财务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以确保公司存款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鉴于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关
系,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二)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H股上市规则
       经考虑与《金融服务协议》有关之意见以及所考虑主要因素及理由,独立董事认
为:
       1、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之条款及条件、限额及服务期限,就中小独
立股东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2、关联交易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3、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推荐中小独立股东投票赞成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认购 H 股协议的最后截
止日<确认函>的议案》。公司与海航酒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确认函》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符合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
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签署并执行认购新 H 股协议相关事项
的规定,符合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陆洋                   金文洪                     钱逢胜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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