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上 午 9:30-11:30 时 , 下 午
13:00-15:00时;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下
午15:00时至2017年12月20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董炳根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403,600,2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5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3,875,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2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24,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0%。
(二)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统称“中小股东”)出席会议
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7,300,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575,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72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0%。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规范承诺事项的提案。
本提案为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华联集团”) 代表股份 356,299,301 股回避表决。
本提案由除华联集团外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7,300,910 股;同意 42,7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90.3980%;反对 4,541,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9.60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提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 2017 年 12 月 5 日刊载在《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饶春博、董楚
3.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