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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0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申请,
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停牌。详情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2017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6)、《重大事项继续
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7)。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该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因前
期筹划重大事项停牌时间计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 30 日。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推进情况,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
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8),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由于预计无法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 2 个月内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
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
于 9 月 28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3),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9 月 30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由于预计无法在重组停牌后 3 个月内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
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同意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10 月 31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
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8),经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按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
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1 月
28 日起继续停牌。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雷鸣科化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
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积极
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对本次《安徽
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
摘要进行了修订。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意见。并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和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开市起复牌交易。公司将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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