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股东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披
露了公司大股东(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诉公司直接控
股股东(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及甘肃新盛工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
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30)。
2、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披露了原告湖南昱成诉被告新盛工贸、第三人杨
世江、牛东继、杜生枝、徐敬瑜、王东、钱梅花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详见刊
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32)。
3、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了公司关联企业(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
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被告湖南昱
成持有的新盛投资 49%股份和新盛工贸 45.95%股份,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
(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临)-42)。
二、上述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分别收到直接控股股东新盛投资和其控股股东新盛工贸
通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 01
民初 934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甘 01 民初 997 号《民事裁定书》:新盛投资和新
盛工贸均以黄河集团已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湖南昱成分别持有新
盛投资 49%股份和新盛工贸 45.95%股份,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该股权回购案
的审理结果,与其分别所涉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之原告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请求中止
审理其分别所涉之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盛投
资和新盛工贸分别所涉之公司解散纠纷确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密切关
联,且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所涉之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必须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
理的股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新盛投资
和新盛工贸分别所涉之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止诉讼。
三、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公告的上述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 01 民初 934 号《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 01 民初 99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