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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和成”或“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4 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
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有 9 家,分别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
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中意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发行对象承
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已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
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新增
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
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
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
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15〕1928 号、天健审﹝2016﹞3368 号、天健审﹝2017﹞1378 号)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增股份变动
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
公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
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
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
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503 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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