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整体收益水平,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