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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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1,587,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34,51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27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52,97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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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87,4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0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34,5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78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152,9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38%。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
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转让其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转让其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对方是
北京燕园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园阳光”),燕园阳光的股东周
永麟先生任本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任本公司董事,同时周永麟先生、王勇先生
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投资”)的股份。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光正投
资、董事长周永麟先生、董事王勇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须回避表决。光正
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154,335,348 股,周永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4,600 股,
王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东光正投资、周永麟先生按要求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87,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87,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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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邵丽娅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