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8,524,100 股份,实
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5,777,025 股份,上市流通日期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1,835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并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为 5,5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335 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500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8%。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33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司股东周学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
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满足上述减持条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并
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公司股东丁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
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苏州周原九鼎、JiudingMercuryLimited、昆吾九鼎承诺:
苏州周原九鼎、JiudingMercuryLimited、昆吾九鼎以下合称“九鼎投资方”。九鼎
投资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鼎投资方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两年内减持数
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每
股净资产值(若公司在上市后至九鼎投资方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九鼎投资方
减持时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的 150%。九鼎投资方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九鼎投资方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鼎投资方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公司股东杨民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
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的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
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0 号(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8,524,1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为 38.887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 6 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流通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备
序号 股东全称 股份占公司股本
股份数量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注
总数的比例(%)
1 周学进 14,444,100 14,444,100 3,611,025 4.92% 注1
2 丁阳 2,200,000 2,200,000 550,000 0.75% 注2
3 杨民民 880,000 880,000 616,000 0.84% 注3
苏州周原
九鼎投资
4 6,050,000 6,050,000 6,050,000 8.25% 注4
中心(有限
合伙)
Jiuding
5 Mercury 4,400,000 4,400,000 4,400,000 6.00% 注4
Limited
6 昆吾九鼎 550,000 550,000 550,000 0.75% 注4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28,524,100 28,524,100 15,777,025 21.51%
注 1:周学进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 14,444,100 股股份。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上市
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因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444,100 股股份, 周学进持有公司股份中
5,000,0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质押到期日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为 3,611,025 股股份。
注 2:丁阳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2,200,000 股股份,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其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因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200,000 股股份,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550,000 股股份。
注 3:杨民民持有公司限售股 880,000 股份,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
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880,000 股股份。杨民民持有公司股份中 264,000 股股份处于
质押状态,质押到期日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16,000 股股份。
注 4:苏州周原九鼎、Jiuding Mercury Limited、昆吾九鼎以下合称“九鼎投资方”。
九鼎投资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
此本次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050,000 股股份,
Jiuding Mercury Limited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4,400,000 股股份,昆吾九鼎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50,000 股股份。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旗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中旗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旗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中旗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