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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文化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6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陆梅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
质,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陆梅花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2017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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