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陆梅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 质,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认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陆梅花女 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201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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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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