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
2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受理及有关基本情况详见公司
于2017年2月17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
本案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10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宁
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宁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宁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易世达新
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739,900元及利息(以18,739,9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
月19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0元,由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930元,由大连
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
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