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 2
第三章 资金筹集 .................................................. 3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制度 .......................................... 4
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 16
第六章 收入、成本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18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 22
第八章 附则 ..................................................... 23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
来”、“公司”、“控股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做
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合理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
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公司各项资产,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
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决策层和经营层,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及权责发生制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凡涉及外币业务的收支,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
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在资产负债表
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
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
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
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驻外机构,即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内的所有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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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实行资本权
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会计政策统一,财务管理相对集中,经济业务独立” 的财务管理
体制。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有权
对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政策。
(二)监督执行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
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各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分、子公司及驻外
机构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第九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按照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及岗位,
各岗位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严禁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决策程序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投资人、经营者个人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财
务决策事项,相关投资人、经营者个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务风
险。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
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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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公司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等重
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
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第十四条 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
诚信履行公司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按融资方式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
接融资。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增发)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
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必须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控制筹资成本,
并按规定,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筹资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对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作为资本公积
管理。经股东大会审议,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
的,由经营层在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范围内,组织实施;超出目标经营责任书范
围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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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
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
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 10%作为法定
盈余公积金。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
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
损或者转增股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留存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
资本的 25%为限。
第四章 资产营运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和经
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
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
多个账户。未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机构负责人批准,严禁私自开立资金账户。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
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消银行账户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
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及驻外机构应加强和完善对账制度,将会计
账簿记录与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
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
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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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构成。
(二)现金
1.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
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要及时交存银行。
2.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得用“白条抵库”。
4.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
金库”。
(三)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2.公司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3.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4.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空白支票,过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支票丢
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
支票存根一起保存。
5.财务人员对每笔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
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四)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严格职责分工。凡涉及到货币资金不相容的职责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出纳
人员不得兼任记账、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
2.实施定期轮岗制度。
3.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货币资金的有关事项进
行稽核,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便于及时改进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应收款项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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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
(二)各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
和逾期应收款项的催收制度,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
责任,减少坏账损失,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各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与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往来款项,
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三)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按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在资产
负债表日,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基数,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长
短确定账龄,按以下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3.00% 3.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30.00% 30.00%
3-4 年 50.00% 50.00%
4-5 年 100.00% 100.00%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
原因已无望再收回的预付帐款,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主管财务
领导、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应将上述预付帐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应收款项的
相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五)公司持有的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
可能性不大时,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主管财务领导、总经
理审批后,财务部应将上述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并按应收款项的相关规定计
提坏帐准备。
第二十五条 存货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
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
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二)存货的分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存货分类为原材料、燃料、产
成品、半成品及工程施工成本等。
(三)存货的收、发、领、退必须正确计量,填制书面凭证,完善验收手续,
并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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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货的产权界定以所有权为界,不受存放地点的影响。已确认销售,
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物资,虽未提货,不再作为公司的存货;发往异地销售的
商品及已确认购入的在途或异地存放的物资,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公司应加强
在途和异地存货的管理。
(五)存货的计价: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
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
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
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发票价格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用、应纳税金作为实际
成本;无发票价格的按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6.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六)领用或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确定。
(七)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同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资产负债表
日存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存货主管
部门还应对存货的数量、价值、质量作出认定。
(八)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
因,分别情况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的损失计入
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九)公司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
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
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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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及初始计量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
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公司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
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
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
始投资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
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
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
本之和。本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对合并
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合并成本的差额,经复核后记
入当期损益。
3.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
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
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
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换出或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债务转换为资本债权人享有
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
的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及计入当期损益。
(二)投资收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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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实施
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于被投资公司宣布派发现金股利
时确认,若该现金股利超出投资日以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
2.对被投资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以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取得
股权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份额计算确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
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
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
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合同约
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年实现净利润,公司在
计算的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三)减值确认和处置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长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
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的规定,对长期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
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投资的账
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固定资产购入程序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人力资源行政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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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3)负责购买单位进行市场调查,确定供货单位。按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确
定供货单位的,应按《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供货单位。
(4)签订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定金,通知对方发货,支付货款等。
(6)所购固定资产到货后,若不需安装,财务部门根据有关的验收单据以及
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入账;若需安装调试的,待固定资产安装完毕,据有关的验收
报告及安装调试费入账。
3.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标准按下列不同方法处理:
(1)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
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
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计量。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
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5)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6)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同类市场的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
关凭证金额为入账价值。
(7)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8)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9)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先暂估入帐,同时开始计
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按增减金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按调整后的
金额计提折旧,不再调整前期已提折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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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固定资产的使用及保管
(1)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
卡,并做到帐帐、帐实、帐卡一致。
(2)固定资产每年年终由财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进行清
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清原因,经相关审
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折旧
(1)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
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2)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月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40 5%-10% 2.375%-4.50%
房屋建筑物-装
年限平均法 20 5% 4.75%
修费
通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10% 18.00%-19.00%
专用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10% 9.00%-19.00%
运输工具 年限平均法 5 5% 19%
(3)除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
①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按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
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6.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
存在减值迹象,应当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二)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和进行大型机器设备
的安装工程,以及自己制造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等。
2.在建工程成本的计量
(1)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
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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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确定工程成本。
(2)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
本。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
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
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3.为在建工程筹集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
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资
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
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
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
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
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当所购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应
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
存在减值迹象,应当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
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为无形资产可辩认性的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
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
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
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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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确认无形资产的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实际
成本,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4.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5.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
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
形资产,公司采用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
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
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
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
(四)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
转销。
(五)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
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则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
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
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两个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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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
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
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四)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计提折旧或进行摊
销。
(五)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
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
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六)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
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毀损,应当将处
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等,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
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
确认为应收项目。
2.公司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
资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处置该类金融资产时,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
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公司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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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
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计入
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
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投资收益。
4.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
资,则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
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
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
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
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
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
公积。
4.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
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四)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
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帐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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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
值损失,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在计提
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
入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
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
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
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
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五章 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借款
(一)借款是指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款项。
(二)公司借入借款遵循规模适当、按时筹措、效益最大、科学配比的原则。
(三)借款费用的处理
1.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2.借款费用确认原则: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
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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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
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
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为购建
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
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
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
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
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
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3)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
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由于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
所导致的应予资本化资产购建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的,则
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第三十二条 应付债券
(一)应付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发行的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
的债券。
(二)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国家宏观经济状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债券发行的种类、规模、期限、利息等。
(三)公司通过应付债券的核算,正确反映债券资金的筹集、使用、归还和
付息情况;公司应按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按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
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份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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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入、成本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入
(一)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
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1)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提供劳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3)劳务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
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劳务的完
成程度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
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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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
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
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
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
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
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3.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
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金额的确定
1.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
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
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公司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
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2.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公司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3.让渡资产使用权发生的收入,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4.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
第三十四条 建造合同收入
(一)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
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按确定合同价格的不同分为固定造价
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公司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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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4 项条件: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③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
定;
④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
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2 项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
用。
4.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
期费用。
5.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
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
合同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
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
(一)成本和费用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在生产
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或费用。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
损益,成本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
(二)公司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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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销售机构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业务招待
费等。
2.管理费用是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
司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
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
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计提的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3.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
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
费等。
(三)计算产品成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2.正确划分计入产品成本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的界限;
3.正确划分本期费用和非本期负担的费用;
4.正确划分各个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
5.正确划分完工产品成本和未完工的在产品成本的界限。
(四)好利来控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
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严
格控制各种非正常、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支出。
(五)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
应当建立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六)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和各项目工作组应根据与控股公司签订的目标
经营责任书为基准,以实现本公司、本项目工作组的经营目标为目的,严格控制
成本和费用支出,以达到本单位经济业务最优化的成本和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七)控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特定项目工作组实行费用总额包干制度。各职
能部门、各特定项目工作组的费用总额在年初签订的目标经营责任书时予以明确
规定,由各部门、各特定项目工作组责任人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加以控制,年终由
资材部和财务部共同对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工作组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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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二)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 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以不再
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
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
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
份所需的利润。
(三)公司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
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用盈
余公积弥补。
(四)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各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
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
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
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有关部门需要编制财务
情况说明书的,还应当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分
部报表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
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应严格按照
有关规定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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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应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
定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包含的
内容及报送控股公司时间:
(一)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明细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
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附表。
(二)报送时间:
1.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季的第一个月 10 日报送上季报告。
2.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年 7 月 13 日前。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每年 1 月 18 日前。
第四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各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各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财务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披露
的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子公司和驻外机构的财务部门除提供定期报告财务信
息外,在发生各种临时公告等需要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还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其他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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