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4 号)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1,86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9.42 元,扣除发行费
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3,096,908.36 元后,考
虑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人民币 174,568.9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7,077,650.03 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希会验字(2017)
00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项账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2017 年 12 月 1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存放和管理,并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及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兴业银行 新疆北新路 512040100100508916 47,077,650.03 福建顺邵高速
股份有限 桥集团股份 公路 BOT 项目
公司乌鲁 有限公司
木齐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2040100100508916。
2.甲方、乙方、丙方确认上述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甲方承诺募集资金
仅用于“福建顺邵高速公路 BOT 项目”,如募集资金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用于上
述项目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
定期存单、7 天通知存款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甲方
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
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
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投资。
4.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群超、左廷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