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恒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就恒星科技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
下: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
为细化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在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计划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从
而进一步提升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
投资余额为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在授权时间内,该投资额度可以滚
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该投资理财额度将用于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券商理财产品、基
金公司理财产品等。投资的产品不涉及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的风险投资的投资范围。
1、银行理财产品:全国性商业银行、公开上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2、信托产品:具有抵押充分、变现性强的抵押,或者信誉度高的第三方担
保的信托产品;
3、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控制措施严谨,风险度低的券商集
合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
4、其他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二、授权情况
1、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购买理财产品
的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
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2、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孙)公司仅限于进行风险可控的短期投资,
而不用于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
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
(二)针对前述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
其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量力而行。
在选择投资时机和投资品种时,财务部及证券部共同负责审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产品投资文件,必要时应咨询财务、证券专业人士,提出投资参考意见,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
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公司制定相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审批制度,切实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管理层已进行了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在具体决
策时也会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
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2017 年初至公告日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 40,875 万元(该额度为滚动金额),主要产
品名称为中银日积月累、交行蕴通财富等,主要产品类型为风险可控的银行理财
产品,已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金额为 40,875 万元,预计可实现收益 29.29 万元,
其中已收到收益 29.29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持有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有 0 万元未到期。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可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
子(孙)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
品投资(在授权期限内,该投资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购买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不属于用于投资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2、上述投资事项程序合规
(1)上述《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投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3)上述投资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3、上述投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较为健全,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
(2)在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升整体业绩水平,为
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海通证券同意恒星科技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 磊 田 稼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