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孙)公司,其生产经营及财产
状况良好,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且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巩义市锐驰运输有限公司及青岛盛合恒星轮胎科技有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
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2)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可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投资(在授权期限内,
该投资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白忠祥 郭志宏 赵志英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