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七年
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 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
监会公告〔2016〕23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焦炭副产品、生铁、电力、矿
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料、石粉及白云
石轻烧、加工、经营;新产品开发;批发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
料(除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
产品(除国家专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生产、销售焦炭;石灰石开采、
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焦炭、焦炭副产品、热轧 H
型钢、电力、矿渣细粉、碳素制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品外);煤炭洗选;石
灰石开采、加工;石料、石粉及白云石轻烧、加工、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新产品开发;批发零售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易腐蚀
危险品)、普通机械、汽车(除小轿车)、日杂百货、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实业投资。(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监事的,该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应依照如下方式进行: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1、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
4、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5、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
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因涉及上述第二项关于累积投票
制的相关内容,因此作相应修改。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