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参股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 PPP 项目
(标段三)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投资参股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 PPP 项目(标
段三)项目公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与相关社会资本方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阜阳市城区水
系综合整治 PPP 项目(标段三)项目。根据该 PPP 项目招标文件、项目
合同等规定,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代表应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作为该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主体。公司投资参股该 PPP 项目公司,系
依据该 PPP 项目相关文件的要求,符合国家《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关于印发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合同》
等政策规定。
2、公司投资设立该 PPP 项目公司事项将分别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 PPP 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较大,公司应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的
事前防范工作。
4、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参股该 PPP 项目的项目公司;同意将该投资
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鹏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