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鉴于大华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中
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且已达 5 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国
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1】24 号)的规定,同意公司不再续聘大华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人力资源,
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评价信息良好。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鹏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