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基础上,现对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且要求上述准则在所有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因此,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 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 公司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依法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李朝东 崔鹏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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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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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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