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 13 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
河”)收到公司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的通知:黄河
集团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 181 号《受理案件
通知书》,黄河集团作为原告,以公司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
昱成”)子公司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和湖南昱成为被告,
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公司直接控股股
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深圳市东方瑞银投资有限公
司为第三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回购由被告持有的特别债权及新盛
投资和新盛工贸的股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杨纪强,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东方瑞银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东方瑞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贤,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请求:
黄河集团在《民事起诉状》中,以黄河集团已履行了与被告湖南鑫远签订的合作协
议约定的合同义务,而被告因重组计划被兰州黄河股东大会否决,没有取得新盛投资
100%股权,继而导致其一致行动人被告湖南昱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新盛投资的诉
讼,致使合作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明示放弃取得新盛投资 100%股权的行为符
合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为由,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以 40390600 元价款回购被告持有的 16649 万元特别债权及兰州黄河新
盛投资有限公司 49%股权和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45.95%股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新盛投资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甘 01 民初 934 号《应诉通知书》: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
新盛工贸为第三人,以新盛投资董事长期冲突,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做出通过的决
议,且新盛投资《公司章程》的制度设置令董事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得以解决,导致新
盛投资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
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投资。该起诉讼案件的
详细情况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临)-30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定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七、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 181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